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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5-16   |   访问次数:1544    |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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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すぞ咭滴竦耐ㄖ?/strong>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丰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すぞ咭滴裼泄厥孪钔ㄖ缦拢?/p>

  一、本通知所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すぞ撸侵赣糜诠芾硇庞梅缦盏男庞醚苌?。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信用?;すぞ甙ㄐ庞帽;ず显己托庞帽;て局?。

  二、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三、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すぞ咭滴竦谋O栈褂Φ本弑秆苌吩擞媚芰托庞梅缦展芾砟芰?,并符合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

  四、保险机构应当遵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すぞ叩南喙匾滴窆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参考实体和标的债务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

  五、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すぞ咭滴竦墓芾碇贫群鸵滴癫僮髁鞒蹋婪缎庞梅缦?、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六、保险机构应实时监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并按照《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要求,向银保监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风险对冲、稽核审计及合规等情况。

  七、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机构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すぞ咭滴竦募喙?,依法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相关业务的,银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7日